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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晓霜与李忠泉、廉秀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霜,李忠泉,廉秀爱,李培红,武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霜,居民,被执行人李忠泉,居民。被执行人廉秀爱,居民。被执行人李培红,居民。被执行人武怀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晓霜与李忠泉、廉秀爱、李培红、武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培红62xxx47账号的存款5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