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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6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社团、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胡某甲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相识,同年5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由于王某、胡某甲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胡某甲经常殴打王某。胡某甲心胸狭窄,经常查看王某的手机,发现不明电话,就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王某被胡某甲殴打多次离家出走,胡某甲就打电话、发短信威胁王某,王某外出多月,不敢回家。由于王某与胡某甲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双方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胡某甲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王某带领抚养,抚育费自理。王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胡某甲和胡某乙的户籍证明、凤阳县总铺派出所关于处理双方家庭纠纷的出警证明以及胡某甲从2015年5月至7月发给王某的短信记录等证据。胡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我打她是有原因的,她给别的男人发短信打电话,经常骗我,天天和男的打麻将。我没有经常打她,有一次是因为照片的事情,还有一次因为小孩教育的事情,我确实用烟头烫过她腿,因为我问她去哪里打麻将她不告诉我。她从今年端午节开始就离开家了。她报警的,说我打他了,其实我没打,只是推了她一下,警察处理过了。胡某甲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王某与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王某、胡某甲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王某、胡某甲婚后因王某与他人打麻将、王某手机通信公开的问题、子女抚养等事宜发生过吵闹。王某庭审中承认曾打过王某,用烟头烫过王某,承认在手机短信中辱骂、威胁过王某。凤阳县公安局总铺派出所2015年5月7日晚上,曾因胡某甲、王某吵闹、撕打出警并进行了调解处理。2015年端午节过后,王某携子到其娘家生活,与胡某甲分居。2015年6月29日,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胡某甲当庭向王某承认了错误,并向王某道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庭审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王某与胡某甲间的矛盾、偶发撕打,系因为王某与他人打麻将赌博、王某手机通信内容公开等问题引发,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出现一方犯罪、赌博、吸毒、长时间分居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件。王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