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执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8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410室。法定代表人蒋建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