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欣原与姚长华、顾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欣原,姚长华,顾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韩欣原,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姚长华,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顾振伟,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韩欣原与被执行人姚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6272.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长华、顾振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