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丁黎明、章建萍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黎明,章建萍,王蓉,范敏锐,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杭州佳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02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宋晓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黎明(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9********),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杏庄路**号。被执行人章建萍。被执行人王蓉。被执行人范敏锐。被执行人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被执行人杭州佳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范敏锐。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黎明、章建萍、王蓉、范敏锐、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杭州佳龙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当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250元,综合服务费人民币112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黎明、章建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元都新景公寓2幢1单元10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320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254766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嘉绿名苑15幢1单元1601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上述房产予以执行。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0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