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董某甲,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现下落不明。原告董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26日复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无共同财产与外债。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生一女董某乙,1986年11月9日生,现已成家。后因某种原因双方曾离婚,后又于2010年5月26日自愿办理复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于2012年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与外债。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二年以上,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有原、被告同村村民侯玉萍、许桂侠及居住地北镇市中安镇旧站村民委员会证明,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人民陪审员 王俊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