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冷雪与冯春雷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雪,冯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冷雪,女,1981年8月9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22号楼5单元5楼中门。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冯春雷,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铁路哈达道口小区4号楼2单元4层8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冷雪与冯春雷共有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春雷给付原告冷雪房屋折价款100,00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冷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1,588.00元,申请执行费1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昌民执字第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以一次性履行剩余房屋折价款为由,要求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424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给付房屋折旧款部分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