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徐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民初字第85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