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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兰妹与金国澄、林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妹,金国澄,林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157号原告张兰妹。委托代理人陈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国澄。被告林娜。本在审理原告张兰妹与被告金国澄、林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张兰妹以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兰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