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应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453号申请执���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敏,该××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应忠宏,该××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应兰飞,该××经理。被执行人:应兰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应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应兰飞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应兰飞支付执行款1037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2771.25元。2015年7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富宏食品有限公司、应兰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37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2771.25元。经执行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象山宏大绿色水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象山县石浦镇文旦港水产城内的工业房地产(有抵押、有查封,且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上述房产已在本院(2015)甬象执民字第333号执行案件中予以处置,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