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霞与被告北票安信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北票安信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789号原告王春霞,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安信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向廷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与被告北票安信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收取344元。审 判 长 宋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李伟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