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庆欣与李宪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欣,李宪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李庆欣,男。诉讼代理人孟建民。被告李宪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欣与被告李宪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