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庆欣与李宪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欣,李宪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李庆欣,男。诉讼代理人孟建民。被告李宪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欣与被告李宪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