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64号原告霍某甲,男,200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霍某乙,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胡某某,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霍某甲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霍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霍某甲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