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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64号原告霍某甲,男,200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霍某乙,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胡某某,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霍某甲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霍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霍某甲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