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洪异与陈亚杰、刘波、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异,陈亚杰,刘波,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洪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亚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上诉人洪异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石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林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亚杰、刘波、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再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杨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