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3215-1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五道营村。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德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柏林.被告徐松友,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磊,职务:村主任身份证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原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乳业)与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间房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徐德军、徐松友、六间房村法定代表人、被告徐德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洲乳业诉称,2010年7月1日,原告绿洲乳业与被告六间房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六间房村将其所有的砖厂及周边荒山、荒坡、沟壑和通往111国道的道路200亩承包给原建养殖小区,四至清楚,原告今年在施工中遭到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的阻止,造成原告停工至今,经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仍不能解决,故要要求三被告徐德成、徐德成、徐松友停止阻止原告施工,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三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辩称,原告绿洲乳业与被告六间房村所签订承包协议范围内有我们所在组土地我们已耕种二十多年,在未与我们协商情况下,原告绿洲乳业强行占用,我们开发的荒山、荒坡受法律保护,另外,原告绿洲乳业与被告六间房村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伪造的,是虚假的合同故应驳回原告绿洲乳业的诉讼请求。被告六间房村辩称,原告绿洲乳业所述事实存在,被告六间房村未阻止施工,故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六间房村与其第三、四、九居民组对原六间房村(一)种子田;(二)村办果园土地;(三)村办砖厂土地有争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作出丰政发(1998)第39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阁镇六间房村委会与本村第三、四、九居民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争议土地归六间房村所有。六间房村第三、四、九居民组不服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承德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三、四、九组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维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三、四、九组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承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丰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维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三项(其中包括砖厂占用土地归六间房村所有),撤销第一项(村办种子田地)由县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原告绿洲乳业与被告六间房村签订砖厂及周边荒山、荒坡、沟壑和通往111国道的道路的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2010年7月1日到2060年7月止,同时双方约定了具体事宜,2015年原告绿洲乳业施工中,被三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阻止,原告绿洲乳业与四被告协商未果,原告绿洲乳业起诉要求三被告徐德成、徐德军、徐松友停止阻工行为,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此案中被告六间房村将其所有的砖厂的周边荒山等承包给原告绿洲乳业并无不当,原告绿洲乳业在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属合法行为,三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不应阻止。三被告徐德军、徐德成、徐松友称:自己耕种多年在砖厂范围内的土地属自己所在组的土地,原告绿洲乳业与被告六间房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违法无效合同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绿洲乳业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因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德成、徐德军、徐松友不得阻止原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在其承包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砖厂及土地范围内(具体四至见土地承包合同)正常施工。二、驳回原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三被告徐德成、徐德军、徐松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