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定法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86号罪犯王定法,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文盲,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71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定法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王定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法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同时又属残疾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定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又系残疾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