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南风歧、孙佃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南风歧,孙佃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南风歧。被告孙佃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南风歧、孙佃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