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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南风歧、孙佃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南风歧,孙佃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南风歧。被告孙佃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南风歧、孙佃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