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暂住白城市洮北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网友马某某相约见面,之后在文化大戏院道西一家旅店房间内,被告人唐某某趁马某某去厕所时将其放在房间内的一部iphone6pIus手机和一块浪琴牌手表(仿冒)盗走,经鉴定总价值5015.00元。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马某某陈述;7、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与辩解。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1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20时许,约其网友马某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在本市文化大戏院到西一家旅店房间内,趁失主马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iphone6pIus手机和一块仿冒的浪琴牌手表盗走,嗣后,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手机、手表鉴定;手机为4700.00元、手表为285.00元。盗窃总价值5015.00元。破案后,全部赃物被追缴现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抓获经过:2015年2月15日我队接到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我队经侦查,通过手机串码定位在金融手机城付某某处,缴获被盗手机,并确定被告人唐某某,将其抓获。(2)扣押、返还清单:扣押持有人付某某、见证人刘某甲,苹果iphone6plus金色、直板手机一部。IMEI码XXX。2015年3月23日扣押持有人唐某某、见证人王某某,浪琴牌,L46352,编号XXX手表一块。2015年4月17日将手机、手表返还被害人马某某。(3)被盗物品手机及手表照片。(4)被告人唐某某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白价认刑认定(2015)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标的苹果6PLUS价格为人民币4730元。(2)价格认定结论书: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白价认刑认定(2015)29号仿冒浪琴手表价值285.00元3、辨认笔录:2015年3月23日,当事人马某某仔细观看辨认照片约五分钟,指出5号男子为其报案笔录中所称“与其见面并盗窃其手机、手表的男子。”对辨认照片中其它人员,马某某表示不认识。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唐某某讯问视频5、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某证言2015年2月10多号的一天上午,唐某某(男,四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十多,不胖不瘦,家住生资北大库附近的一家化肥商店)来到金容手机城我开的顺发通讯,我以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他的,他拿出一部苹果6手机,说是他自己用的,现在要卖,包装盒在家,我就相信了。我看了一下手机挺新的,就同意以4300元的价格收购了,唐某某拿钱后把手机留下就走了,这部手机我登记了。3月初,我把这部手机卖给一个陌生的女顾客了,卖了4800元。我能联系到买手机的女顾客,能把手机找回来。(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在白城市文化活动中心道西经营一家亿隆旅店。2015年2月13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亿隆旅店内正常营业,来了一男一女要开房住宿。男的有三十多岁,身高一米七十左右,中等体态;女的二十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中等体态,长头发。女的问我都有什么价位的房间,我说有30、40元的,并领他俩到二楼203房间内,让他俩看房间。我就下楼接待去。我下楼也就一分钟,那个男子就离开我家旅店了,我和新来的顾客正说话,那个女的也跑下楼,没有追上那个男子,就对我说:“完了,手机丢了。”我问她怎么回事,那个女的说不认识和她一起来的男子,是在陌陌上认识的,见面就来开房,结果被那个男的把手机、手表偷走了,价值20000多元。我让她报警,她当时也没有报,就走了。直到今天警察找我来调查这件事。6、失主马某某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6点多,我在手机上用陌陌聊天,加了一个男的,网名叫啥我记不清了,我们聊了两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约到通业小区南门见面了。我看见和我聊天的男子有三十八、九岁的样子,身高一米七五,不胖不瘦、短发、肤色较黑,穿一件黑色上衣,说话本地口音。我们见面后,那男子提出找个地方待一会儿,我就同意了,跟着他进了文化大戏院道西的一家旅馆,那男子花钱开了一个房间,我身份证丢了,说的身份证号,那女的登没登记身份证我没注意。我们上到旅馆二楼一个房间,聊了两句我就上厕所,把手机和手表都放在电脑桌上了,那男的说了一句:“我要买水去,你喝啥?”我说:“不喝。”他就出房间了。等我从厕所出来,看见电脑桌上的苹果6手机(iphone6plus金色、直板)和浪琴牌手表(金色、型号L46352)都不见了,我下楼去追,旅馆老板说和我一起来的男的出去走了,我这才意识到他偷了我的手机和手表,今天来向公安局报案。2015年4月17日证言,我对手表系仿冒没有意见。7、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偷别人的手机和手表了,警察把我带到公安机关的。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手机上网陌陌聊天,和一个女的约在通业小区南门见面,见面后我就提出到旅馆开房,她同意了。我不知道她的姓名、年龄、住址,就知道她大约22、23岁,白城市人,别的什么也不知道。我俩来到文化大戏院道西的一家旅馆,我花钱开了一个房间在二楼,我俩进房间后那女子就去卫生间洗澡,把手机和手表放在房间什么位置我就记不清了,我看她的手机是苹果的,就想偷走她的手机卖钱,我跟那女子说了一声:“我下楼买水去了。”拿起她的苹果6手机(半白半黄色、直板)和手表(浪琴牌、黄色、细表带圆形表盘)就下楼走了。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1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应予以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君审 判 员 张恩友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