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克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克耀,黄艳联,吴源丽,吴振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号汇金国际16、17楼。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C-24。法定代表人:吴克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克耀。被执行人:黄艳联。被执行人:吴源丽。被执行人:吴振瑜。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克耀、黄艳联、吴源丽、吴振瑜关于担保合同一案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清理并做职工安置等协调工作,暂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