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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区平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龙岗区平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区平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区平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付租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8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125号,本案执行费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9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