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济南国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济南国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晋勇,吕国敏,李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建卫,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广鑫、马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国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晋勇,经理。被告晋勇,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国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吕国敏,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被告李晓红,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济南国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晋勇、吕国敏、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借款人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