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302号被告人魏凯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与梁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为向梁某某索要之前帮忙给的好处费,纠集朋友张某、申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未央区和平村十字找到梁,持用布包裹的刀型物威胁梁并强行将其拉上车。其间,被告人持该物在梁某某头上砸了一下。在行驶至本市西太路比亚迪厂附近时,被告人魏某和梁某某在路边商量还钱事宜,未果,便对梁拳打脚踢,梁被迫答应给1万元。在此期间,梁的朋友邹某已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带梁某某到本市未央区和平村“金源”宾馆等待送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索要钱财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魏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中,具有殴打行为,属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表示认罪,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人民陪审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