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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在后律寨村。1994年4月21日婚生男孩袁某一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性格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厮打。从结婚到现在一直感情不好,婚后常年两地生活,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被告一年回家两次,回来后被告就打我。2012年因为被告与他人合伙开饭店,我不同意他入伙,入伙后意见不统一又撤出来,双方闹矛盾开始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在后律寨村。1994年4月21日婚生子袁某一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原告称婚后原、被告常年两地生活,被告在外打工,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被告每次回家都打原告;原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跟被告从来不沟通;2012年因为被告与他人合伙开饭店,原告不同意他入伙,入伙后意见不统一,双方闹矛盾开始分居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结婚二十多年,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足以说明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缺乏沟通、理解是造成夫妻关系疏远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妥善处解夫妻矛盾,相互理解包容对方,共同维护和好美满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兴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