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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钢水与李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黄钢水,男,汉族。被告:李志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钢水诉被告李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钢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钢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12元减半收取即178.06元,由原告黄钢水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