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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杨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