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杨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