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艾儒学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儒学,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艾儒学,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64-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际,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第三人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薛祖德,总经理。原告艾儒学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25日向第三人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儒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冬军、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儒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儒学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儒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儒学负担。审 判 长 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