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涪城粮油购销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粮油购销公司,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绵阳市涪城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余贵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蓉,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杨善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粮油购销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星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