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牛某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伊兵审 判 员 张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