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胜义与郭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义,郭小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王胜义。被告郭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义与郭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