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国明诉石成林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明,石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明,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成林,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国明诉被告石成林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国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成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周国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