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