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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