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笫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闫颖玉与崔旭、刘兴昱、金有东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颖玉,崔旭,刘兴昱,金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957-1号申请执行人闫颖玉,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崔旭,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兴昱,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金有东,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闫颖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旭、刘兴昱、金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笫5100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旭、刘兴昱、金有东的工资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崔旭、刘兴昱、金有东申请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旭工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兴昱工资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有东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