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洪臣与被告赛连发、被告任文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马洪臣,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被告:赛连发,男。被告:任文学,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马洪臣与被告赛连发、被告任文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缓交1650元),预交的1650元全额退还原告,缓交部分不再收取。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