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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学华与唐津高速扩建工程丰北河南界——塘承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华,唐津高速扩建工程丰北河南界--塘承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王学华。被告唐津高速扩建工程丰北河南界--塘承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后沽村。负责人张恩德,经理。被告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原告王学华诉被告唐津高速扩建工程丰北河南界--塘承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学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