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29号原告龙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