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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29号原告龙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