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谢镇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镇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镇辉,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镇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谢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5时46分许,被告人谢镇辉无证驾驶粤D80C**号牌小汽车,途经外砂镇机场路“谢易初中学”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谢某某并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镇辉驾车沿324国道自南往北逃离现场,至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新加油站”附近,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而弃车回家。同日5时58分许,周边群众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倒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谢某某经送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2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镇辉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镇辉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谢镇辉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的家属人民币1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及殡葬通知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照、案发现场附近路段监控视频截图、本院告知笔录、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被告人谢镇辉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镇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镇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镇辉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镇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镇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 荣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人民陪审员 贺 红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文州(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