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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凤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县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运,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士景,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兰,汉族。原、被告刘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1元,减半收取1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建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