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林福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小事打骂原告,无端摔家具。2014年5月初,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2014年6月26日登记复婚,××××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2014年10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权依法判决,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2014年5月,原、被告登记离婚,同年6月26日登记复婚,复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建强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