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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执字第00183-1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良与郭东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郭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183-1申请执行人郭良,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老君庙行政村郭庄村。被执行人郭东坤,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郭陈楼行政村。本院在执行郭良与郭东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5000元,未受偿45650元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锋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红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