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黎北生抢劫罪,黎北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33号罪犯黎���生,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北生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清中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黎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北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4次嘉奖;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北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北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