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汤成贵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区沙文永顺水泥厂制品销售中心、汤勇、朱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汤成贵,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沙文永顺水泥厂制品销售中心,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负责人汤勇,系该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汤勇,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被执行人朱明利,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汤勇之妻子。本院在办理汤成贵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区沙文永顺水泥厂制品销售中心、汤勇、朱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汤勇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汤勇于光大银行贵阳富水北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贵阳市公园北路支行账户的冻结;2、终结(2015)白执字第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