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爱莉与史春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爱莉,史春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爱莉,女,1957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林(曹爱莉之夫),1958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娟,女,1977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军,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沛先(史春娟之夫),1982年10月25号出生。上诉人曹爱莉因与被上诉人史春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爱莉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爱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爱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曹爱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曹爱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放审 判 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