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1、孙某2、肖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肖某,吴某1,吴某2,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孙某1,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孙某2,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肖某,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吴某1,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吴某2,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程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肖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1、吴某2、程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同时原告孙某2自愿用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孙某2、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时对原告孙某2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给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某1、吴某2、程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查封原告孙迎春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