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谷生与余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谷生,余文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胡谷生。被告:余文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谷生诉被告余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谷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文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谷生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