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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晓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杨晓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茶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晓茶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