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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张龙生、杨晓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芬,张龙生,杨晓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722号原告王建芬。委托代理人瞿忙付(受王建芬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生。被告杨晓艳。原告王建芬与被告张龙生、杨晓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芬的委托代理人瞿忙付,被告张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芬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张龙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子被告杨晓艳,在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铁立交下时,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发生张龙生所驾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其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致其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龙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其至医院接受治疗。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为共同侵权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55291.24元。被告张龙生辩称:其与被告杨晓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二人骑车回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其均无异议。但其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愿意每月支付原告1500元,付完为止。其认为杨晓艳不承担责任,不需要杨晓艳赔偿给原告。被告杨晓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张龙生驾驶号牌号码为无锡596568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告杨晓艳(张龙生妻子)在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铁立交下时,遇原告王建芬驾驶号牌号码为张E145560的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发生张龙生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与王建芬所骑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致王建芬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龙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建芬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王建芬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于4月1日行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于4月11日出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55291.24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龙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载其妻被告杨晓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建芬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杨晓艳作为张龙生的妻子,且事发时与张龙生共同乘坐在电动自行车,故王建芬要求张龙生、杨晓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根据王建芬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为55291.24元,此款应由张龙生、杨晓艳赔偿。张龙生主张每月支付1500元的意见,未得到王建芬同意,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龙生、杨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建芬医疗费5529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张龙生、杨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本院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里分理处账号:32001615050059000002户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法院传真号码:0510-831580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