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指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桂芳申请执行陈现国、张卫华、赵国政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指字第53号杨桂芳申请执行陈现国、张卫华、赵国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桂芳申请执行陈现国、张卫华、赵国政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执字第238号】指定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