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康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康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康某。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海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康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张书艳审判员 李XX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