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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张瑞祥、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玲,张瑞祥,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李艳玲,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张瑞祥,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被告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玲与被告张瑞祥、被告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张瑞祥、被告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艳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城县送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艳玲撤回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