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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戴玉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戴玉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2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陈刚。委托代理人李云茂。被告戴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戴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蛟 来源:百度“”